在我國,所有氣瓶都有規定的使用限制,到期后,無論是否使用或者氣瓶處于良好狀態下,都必須予以強制性報廢。按照新的國家標準,具體分類如下:
(1)按照GB5842-1996《液化石油氣鋼瓶》規定制造的鋼瓶,從出廠之日起設計使用年限為15年,15年后予以強制報廢。
(2)按照國家標準GB5842-2006《液化石油氣鋼瓶》規定制造的鋼瓶,從出廠之日起設計使用年限為8年,8年后予以強制報廢。
所有氣瓶出廠后,都需要進行周期性檢驗,不同的氣瓶有著不同的定期檢驗周期,按照新的國家標準,具體分類如下:
超過設計使用年限的處理:
氣瓶使用期超過其設計使用年限時一般應當報廢。出租車安裝的車用壓縮天然氣瓶使用期達到8年應當報廢;車用氣瓶應當隨出租車一同報廢。對焊接絕熱氣瓶(含焊接絕熱車用氣瓶),如果絕熱性能無法滿足使用要求且無法修復的應當報廢。對設計使用年限不清的氣瓶,應當將上表規定的設計使用年限作為氣瓶報廢處理的依據。
對設計使用年限為8年的液化石油氣鋼瓶,允許在進行安全評定后延長使用期,使用期只能延長一次,且延長使用期不得超過氣瓶的一個檢驗周期。對未規定設計使用年限的液化石油氣鋼瓶,使用年限達到1 5年的應當予以報廢并且進行消除使用功能處理。
提前檢驗:
使用過程中,發現氣瓶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提前進行定期檢驗:
(1)有嚴重腐蝕、損傷或者對其安全可靠性有懷疑的;
(2)纏繞氣瓶纏繞層有嚴重損傷的;
(3)庫存或者停用時間超過一個檢驗周期后使用的;
(4)機動車發生可能影響車用氣瓶安全使用的交通事故后重新投用的;
(5)氣瓶檢驗標準規定需提前進行定期檢驗的其他情況以及檢驗人員(或者充裝人員)認為有必要提前檢驗的。
氣瓶檢驗前處理:
氣瓶進行定期檢驗前,應當對瓶內殘余氣體進行回收和處理。回收和處理至少符合以下要求:
(1)盛裝毒性、可燃氣體氣瓶內的殘余氣體采取環保的方式回收處理,不得向大氣排放;
(2)確認氣瓶內壓力降為零后,方可卸下瓶閥;
(3)盛裝可燃氣體的氣瓶須經置換;盛裝液化石油氣等可燃液化氣體的氣瓶需經蒸汽吹掃或者采用其他不損傷瓶體材料、不降低瓶體材料性能的方法進行內部處理,達到規定的安全要求,否則,嚴禁用壓縮空氣進行氣密性試驗。
檢驗項目和要求:
(1)各類氣瓶定期檢驗的項目和要求應當符合有關安全技術規范及相應國家標準的規定;
(2)氣瓶定期檢驗應當逐只進行,檢驗時發現進行過焊接、修理、挖補、拆解、翻新的氣瓶或者瓶閥,應當予以報廢;
(3)氣瓶定期檢驗機構應當保證檢驗合格的氣瓶及氣瓶閥門能夠在正常使用情況下安全使用一個檢驗周期,不能安全使用到下一個檢驗周期的氣瓶,應當報廢。不能保證安全使用到下一檢驗周期的氣瓶閥門,應當更換。
檢驗記錄和報告:
氣瓶定期檢驗機構應當認真填寫檢驗記錄,檢驗結束后應當對檢驗合格或者報廢的氣瓶及時出具氣瓶檢驗報告。檢驗記錄和檢驗報告應當真實、準確。
消除使用功能處理:
消除報廢氣瓶使用功能的處理由當地質監部門指定單位負責。消除使用功能處理應當采用壓扁或者將瓶體解體等不可修復的方式,不得采用鉆孔或者破壞瓶口螺紋的方式。